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授予的,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县[2014]79号)的要求,可简化审批手续,派发有效期1年证书。企业应经原工商登记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企业新工商登记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原工商登记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动的书面意见;
(3)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跨省变动的文档(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4)企业股东会(股东会)的决定、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
(5)全部企业(包含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6)原企业工商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通知书;
(7)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书和全部资质证书正、团本正本及影印件;
(8)新企业工商执照正、团本影印件;
(9)《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配件材料)。
派发有效期1年证书后,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相关人员变更到位,按规定申请再次核准,并递交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其中牵涉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省级及下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予的资质的跨省变动,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考以上程序办理。